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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区级科技孵化器认定扶持发表时间:2017-07-06 16:52 (一)项目介绍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扶持。对在龙岗区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支持条件 经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孵化器建设投入的30%、最高150万元认定扶持。
(三)申请条件 (一)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健全。 (三)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用于孵化企业入驻的面积占比2/3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具有完善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服务。 (五)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6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4人以上。 (六)建有严格的毕业及淘汰制度。
(四)申请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六)孵化场地房产证或委托授权管理等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验原件) (七)孵化载体与在孵企业签订的意向书、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协议、孵化项目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八)在孵科技型企业相关(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高证书、深圳市国高培育为库、各级创新创业比赛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九)孵化载体管理规章、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毕业及淘汰制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孵化载体获得国家、省、市立项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三份。所有材料正反两面复印。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
(五)受理单位 龙岗区科技局新兴产业科 1.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号,世贸百货斜对面) 2.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天安云谷分中心(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1栋B座1楼) 上一篇龙岗区生物创造激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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