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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入驻原特区外园区租金补贴项目发表时间:2017-08-30 09:05 (一)项目介绍 引导产业积极向原特区外布局拓展,推动原特区外产业转型升级,对入驻原特区外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区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
(二)支持条件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对申请单位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租金费用30%,且最高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资助面积为1000平方米,最长资助三年。本次补贴的租赁期间为:2016年7月—2017年12月(企业前期获得的租金补贴达到3年的,本次不能再申请;租金实际支付期少于6个月的,本次不安排申报,待下一批申报。此前获得租金补贴的企业名单附后)。 支持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审批机关审定。
(三)申请条件 (1)入驻园区位于我市原特区外范围,园区符合辖区产业发展规划布局,需获得所在辖区经贸部门的认可备案(符合条件的相关园区名单附后)。 (2)申请单位应是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申请单位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或集成电路设计,申请年度内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证明(以取得日期为准)。 (4)申请单位需与园区管理服务单位(或业主)签订符合相关规定的场地租赁合同。
(四)申请资料 (1)填报《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入驻原特区外园区租金补贴项目资助申请书》。 (2)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书)。 (3)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4)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单位取得的申请年度内有代表性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申请单位与园区管理机构(或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7)申请单位支付租金的发票等相关付款凭证复印件(提供补贴期间相应的租金发票并按时间顺序依次排列,在发票空白处用铅笔注明发票所对应的年月)。
(五)受理单位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7年8月7日至9月8日18时整。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8月7日至9月12日17:30(工作日)。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4-8号窗口。
(六)受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经贸信息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形成资助计划上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资助计划报市财政委员会复核后公示(10天)——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