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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

发表时间:2017-12-12 08:56


本专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以及《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若干办法》(穗科创〔201514号)精神,旨在支持和鼓励我市众创空间内的创客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引导社会资金和其他创新资源支持创客项目孵化。

(一)支持内容

本专题支持在我市众创空间运营单位所在(入驻)的创客开展创新创业项目。本专题所称的创客是指在众创空间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将各种创意转变为现实的群体,具体包括创客个人、创客团队以及创客初创企业。本专题所称创客初创企业是指201711日及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

(二)申报要求

本专题申报应符合总指南通知中的申报基本条件和申报要求,不受总指南通知中“三(一)申报限制”第5条限制。此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创客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我市重点发展领域。

2. 本专题由创客项目所在(入驻)的众创空间运营单位申报即必须依托众创空间进行申报,每个众创空间最多可申报 2 项。每个创客(含创客个人、创客团队、创客初创企业)获得本专题支持累计不超过1次。上年度已获得广州市创客项目立项支持的承担单位不予支持。

3. 申报单位应为纳入我市登记范围的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能提供项目实施必要的场地条件、技术、财务管理支撑条件。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众创空间运营单位申报的创客项目不予支持。

(三)申报材料

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并提交纸质申报书(含附件材料)原件一式一份。附件材料包括:

1. 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众创空间资质证明。

3. 创客与众创空间签订的服务(孵化)协议。

4. 创客项目组前3位成员的身份证件。

5. 创客初创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支持方式及支持强度

本专题项目采取前期资助方式,拟立项项目数量不超过50项,每项支持经费 20 万元。

(五)项目实施期限

项目起始时间为 2018 4月,实施期限1 年。

(六)注意事项

1. 创客项目的项目承担和责任单位为众创空间,实施期内原则上不对承担单位进行变更。

2. 项目经费用于支持依托众创空间申报的获得立项的创客项目,由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负责财政支持经费代管、财务监督和组织项目实施。

3. 新药开发项目可以不设验收经济考核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验收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

(七)主管处室及联系方式

本专题主管处室为科技金融处。联系人:吴微、罗成;联系电话:831240768312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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